(2017)苏12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解军伟、邵慧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解军伟,邵慧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916号原告: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西湖镇经圩村委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林胜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俊,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军伟,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邵慧梅,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军伟、邵慧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源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沈玉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陆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