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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邓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2刑初57号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盂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宏杰,男,山西钟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琴、代理检察员毕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X县XX镇XX桥西一平房开办性病门诊。2013年5月13日,X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邓某某门诊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诊疗。X县卫生局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物品收缴决定书》。2014年6月20日,X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再次检查邓某某所开“性病门诊”时,其仍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再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1月27日,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被告人邓某某所开性病门诊仍继续进行非法行医。经查,被告人邓某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使用606MEDOCHEMILTD、YOUCARE等药品给病人治疗性病,经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606MEDOCHEMILTD、YOUCARE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证人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材料;X县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邓某某非法行医诊所内照片及扣押药品、器械的照片;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案件移送书;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阳食药监认(2016)2号认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村村委会证明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擅自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二、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医用输液器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瑞英人民陪审员 王京& # xB;人民陪审员 张   虎   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海   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