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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涛诉被告王海军、温江海之鑫建材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王海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647号原告:姜涛,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温江海之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幸福村5组。注册经营者: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姜涛与王海军、温江海之鑫建材经营部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涛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