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涛诉被告王海军、温江海之鑫建材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王海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647号原告:姜涛,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温江海之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幸福村5组。注册经营者:王海军。本院在审理姜涛与王海军、温江海之鑫建材经营部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涛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