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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桂芝、刘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芝,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芝,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11年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刘庙社区8对民房(产权证号08××8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军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刘庙社区8队民房(产权证号08××82);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