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某、赵某与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124号申请人:黄某。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原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长塘村祝家湾村民小组)。申请人黄某、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申请人赵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原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长塘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黄某提供30000元银行存款(账号:62×××81)作为担保。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莲花山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原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长塘村祝家湾村民小组)名下的银行存款总计700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黄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账号:62×××8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盛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