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雪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雪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724号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52071480P,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法定代表人:樊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明,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叶雪山,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雪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雪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