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邬桂英、梁章保等与彭莹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桂英,梁章保,彭莹玲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146号原告邬桂英,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梁章保(追加),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邬桂英丈夫。委托代理人邬俊杰,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彭莹玲,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委托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桂英、梁章保与被告彭莹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已自行解决了该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桂英、梁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邬桂英、梁章保负担。审判员 钟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晏新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