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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邬桂英、梁章保等与彭莹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桂英,梁章保,彭莹玲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146号原告邬桂英,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梁章保(追加),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邬桂英丈夫。委托代理人邬俊杰,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彭莹玲,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委托代理人熊许兴,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桂英、梁章保与被告彭莹玲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已自行解决了该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桂英、梁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邬桂英、梁章保负担。审判员  钟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晏新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