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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与郝亚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郝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171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负责人:温伟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志源、黄建伟,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郝亚斌,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彪角镇郝家村一组2号副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7310010758[系个体户鹤山市桃源镇秦风塑料五金厂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十村(将军地)]。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鹤环罚〔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现有材料显示,被执行人郝亚斌经营的鹤山市桃源镇秦风塑料五金厂在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委会十村(将军地)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建成塑料制品制造项目,该项目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便投入正式生产,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被执行人郝亚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郝亚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郝亚斌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照前述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及内容履行义务,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其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鹤环罚〔2016〕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