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会昌县人民法院、温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昌县人民法院,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67号申请执行人:会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温聪,男,199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会昌县人民法院与温聪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温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杨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