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太美月、张德秀、李风植、王亚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东,王亚君,李风植,太美月,张德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东,现在延吉市公园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风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美月,延吉市太美口腔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延吉市。原审第三人:张德秀,住延吉市。上诉人张卫东因与被上诉人王亚君、李风植、太美月、原审第三人张德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卫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卫东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卫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31元(张卫东已预交),减半收取1865.50元,由上诉人张卫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玉审判员 张新颜审判员 金春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全艺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