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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永杰与杜立刚、常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杰,杜立刚,常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930号原告:郑永杰,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杜立刚,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常立静,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郑永杰与被告杜立刚、常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调取了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的立案告知书,原告郑永杰已经就其与杜立刚钱款往来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杜立刚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原告郑永杰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包含本案其与被告杜立刚之间钱款往来的事实,因被告杜立刚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永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退还原告郑永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庆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