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魏后宽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后宽,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43号原告:魏后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厚清,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耀,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后宽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后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后宽负担。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