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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单晓龙与马光伟、金洪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龙,马光伟,金洪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411号原告:单晓龙,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蒋瑶,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光伟,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金洪彪,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晓龙与被告马光伟、金洪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晓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单晓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