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门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47号原告门某。被告钟某。原告门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女门忠丽,××××年××月××日生次女门忠燕。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自2012年以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钟某曾于2012年起诉与原告门某离婚,后撤诉,双方仍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被告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钟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8年11月17日生长女门忠丽,1997年5月26日生次女门忠燕,均已成年。被告钟某曾于2012年8月、2013年5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被告钟某均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2012)高民初字第2412号、(2013)高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生育两个子女,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夫妻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原告对离婚问题应慎重考虑,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钟某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有关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门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王呈呈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董兆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