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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郝来喜与李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来喜,李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495号申请执行人郝来喜,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李宏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执行郝来喜与李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宏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宏彦在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有收入,我院依法对其收入予以扣留,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