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宋常胜诉浏阳市国土资源局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常胜,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81行初16号原告宋常胜,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浏阳市白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定,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持铎,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建辉,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常胜因要求确认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违法一案中,原告宋常胜因与案外人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宋常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常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常胜负担。审 判 长 魏晓玲审 判 员 黄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 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