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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奥优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封士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奥优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封士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177号原告河南省奥优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京国贸1号楼1单元12层1206号。法定代表人刘启刚,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50859203(1-1)。委托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号2号楼1-2层附25-29号。组织机构代码69219760-8。被告封士康,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奥优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封士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封士康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奥优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封士康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洪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