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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兰红、陈大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红,陈大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516号申请人刘兰红,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人陈大明,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兰红与陈大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兰红与陈大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26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立协议人陈大明自愿以苏K×××××大众凌渡轿车一辆担保还款;立协议人陈大明在第一款不能保证还款的情况下,自愿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之前还款5万元,2018年1月至6月还款25万元;立协议人陈大明在上述两条款如不能按期履行,立协议人刘兰红就全额诉讼标的30万元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用由立协议人刘兰红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兰红与陈大明于2017年4月26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尤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