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韦某与兰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兰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初289号原告:韦某,男,1985年7月23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兰雄某,男,1982年8月6日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韦某诉被告兰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兰雄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焱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