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项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647号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法定代表人:邓钧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德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官秋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项明,男,成年,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错列被告姓名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系自由行使其诉讼权利,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惠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