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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朝辉、程云霞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朝辉,程云霞,邹升华,鲁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644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张朝辉,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程云霞,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邹升华,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鲁晓君,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住陕西省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朝辉、程云霞、邹升华、鲁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朝辉、程云霞、邹升华、鲁晓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朝辉、程云霞、邹升华、鲁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