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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余庆供电局、王洪财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庆供电局,王洪财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庆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方楠,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先,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洪财,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再审申请人余庆供电局因与被申请人王洪财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余庆供电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黔民申1015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余庆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先,被申请人王洪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洪财向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余庆供电局赔偿王洪财各项经济损失189603.2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王洪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余庆供电局赔偿王洪财各项经济损失220418.8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8日,王洪财受凯余公司安排,在余庆关兴线路项目架线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导致王洪财从高处坠落并造成多处烧伤。王洪财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至2012年6月20日。王洪财的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右前臂伤残等级达六级伤残、左前臂损伤导致左手功能障碍伤残等级达八级、后颈部伤残等级达九级、头顶部伤残等级达十级、右耳廓伤残等级达十级。王洪财在安装作业的过程中,余庆供电局对作业线路没有采取限电、断电等安全措施,余庆供电局的过错行为导致王洪财受到严重伤害,并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余庆县凯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余公司)承包了余庆供电局2011年自筹检修技改工程项目,即低压线路整改。2011年11月18日,凯余公司组织工人对余庆县关兴段的低压线路进行施工,施工之前未通知余庆供电局对高压线的高压电进行停电(高压线的电压为10千伏),只对整改的低压线路进行了断电后,王洪财到电杆上对低压线路进行施工。王洪财在剪断低压线路的电线后,提剪断的低压线时该线碰到电杆上的高压线,导致王洪财触电受伤。王洪财受伤后被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6天,经诊断为电击伤(面积5%,III度)、枕骨骨折、低钾血症、枕部皮肤软组织缺损伴枕骨外露。2012年6月7日,王洪财妻子毕小芳以王洪财的名义和凯余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因王洪财的伤已基本治愈,王洪财的治疗费用由凯余公司承担,凯余公司在王洪财出院后五日内支付后续治疗费10000元,王洪财出院后对受伤进行鉴定。6月25日,王洪财的伤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右前臂损伤达六级、左前臂损伤达八级、后颈部损伤达九级、头顶部损伤达十级、右侧耳损伤达十级。9月2日,王洪财之妻毕小芳与凯余公司对王洪财因伤所受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凯余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洪财因工伤应享有的各项保险待遇共计305000元,并经余庆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凯余公司已按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另查明,王洪财持有高压运行维修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09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17日,事发时在有效期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王洪财因伤所受损失的金额问题;二、余庆供电局对王洪财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王洪财诉讼主张的损失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前述费用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护理费。王洪财主张每天140元,计算213天,合计5964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洪财住院216天,住院期间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护理人员为农村户籍,应按2014年贵州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即护理费为18256.44元(30850元/年÷365天×216天),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王洪财住院216天,伙食补助费为6480元(30元/天×216天),王洪财要求赔偿639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三)交通费。王洪财主张交通费2000元,虽然未提供交通票据加以证明,但王洪财在遵义住院216天实际发生交通费是客观事实,酌情认定1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四)营养费。王洪财主张营养费21000元,在王洪财受伤住院216天,病历中虽然没有加强营养的记载,根据王洪财的伤情加强营养实属必要,结合王洪财受伤的情况,酌情认定5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五)残疾赔偿金。王洪财的伤经鉴定为右前臂损伤达六级、左前臂损伤达八级、后颈部损伤达九级、头顶部损伤达十级、右侧耳损伤达十级,王洪财主张残疾赔偿金81388.88元[6671.22元/年×20年×(50%+4%+3%+2%+2%)],2014年贵州省交通事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671.22元,王洪财的伤残赔偿金为76051.91元[6671.22元/年×20年×(50%+3%+2%+1%+1%)]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六)精神抚慰金。王洪财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根据王洪财的受伤程度、王洪财过错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和生活发展水平,酌情认定10000元。余庆供电局辩解王洪财在2011年受伤,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其赔偿标准应按2012年的标准计算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之规定,余庆供电局的这一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王洪财因伤所受损失为护理1825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9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76051.91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6698.35元。关于焦点二。王洪财在10千伏的高压线下对低压线路进行施工,在拉低压线时低压线碰到高压线导致触电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赔偿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经营者无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只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才能免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余庆供电局应对免责事项承担证明责任,但余庆供电局在庭审结束前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王洪财要求余庆供电局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余庆供电局辩解其对王洪财的损失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符合规定,依法不予采纳。王洪财作为成年人,又是具有从事高压运行维修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业人员,明知在高压电下作业具有重大危险,但王洪财只断低压电情况下在高压线下对低压线路进行施工,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是造成王洪财损害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减轻余庆供电局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实际,由余庆供电局承担20%的民事责任为宜,即由余庆供电局赔偿王洪财23339.67(116698.35×20%)元。余庆供电局辩解王洪财的损失,凯余公司已按照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了超额赔偿,余庆供电局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王洪财与凯余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属劳动法律关系,王洪财与余庆供电局之间属触电人身损害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凯余公司与余庆供电局之间又非同一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故余庆供电局的这一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作出(2013)余法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一、余庆供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洪财因触电所受损失23339.67元;二、驳回王洪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王洪财承担990元,由余庆供电局承担258元。王洪财、余庆供电局均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洪财上诉称,1、按照余庆供电局工作惯例,应由余庆供电局停电后才可施工。王洪财所在工作队已通知余庆供电局,但余庆供电局未停电,而是到施工现场采取将变压器上的跌落保险断开导致王洪财在架设线路时因高压电没有停电,低压线夹断后反弹触碰高压电导致王洪财受伤。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责任划分错误;2、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余庆供电局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王洪财故意导致,且余庆供电局对王洪财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才能免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证据规则》第二条之规定,王洪财不承担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余庆供电局承担。余庆供电局上诉称,1、王洪财在夹断需要改造的低压照明线路时,断线反弹至有足够高度的高压线上,王洪财徒手拉电线导致触电受伤。王洪财作为持有电工证的电工,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导致触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对王洪财的损失认定不当,交通费因未提供票据,且凯余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一审认定交通费1000元属重复计算。本案系王洪财严重违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其过错在自身,我局最大限度只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3、一审判决认定凯余公司与余庆供电局非同一主体,既然不是同一主体,凯余公司赔偿后,王洪财再向余庆供电局主张侵权之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凯余公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王洪财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除未对一审认定的王洪财提剪断的低压线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予以确认。即二审认定王洪财触电受伤事实如下:王洪财在剪断低压线路的电线后,剪断的低压线碰到电杆上的高压线,导致王洪财触电受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对于王洪财与余庆供电局的责任划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王洪财主张因触电受伤产生的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应否得到支持。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余庆供电局作为自筹检修技改工程项目的经营者,应对王洪财因高压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无过错责任,余庆供电局仅在王洪财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受伤的情形下才能免责。余庆供电局主张王洪财系徒手拉电线导致受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余庆供电局的该项上诉理由,予以驳回。王洪财持有高压运行维修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因其对在高压下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触电受伤,自身亦存在过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减轻余庆供电局的责任。则余庆供电局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洪财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以王洪财自身具有重大过错为由确定余庆供电局承担20%的责任,王洪财承担80%的责任,系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减轻赔偿责任的错误理解,予以纠正,结合本案事实,酌情确定余庆供电局承担70%的责任,王洪财承担30%的责任。王洪财关于一审判决对责任比例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王洪财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关于焦点二,一审判决认定王洪财受伤所受损失为护理费1825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9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76051.91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6698.35元。关于交通费的问题,王洪财住址在余庆县,其在遵义医学院住院、鉴定,必然产生交通费用,一审酌情确定交通费为1000元,并无不当。余庆供电局主张王洪财与凯余公司达成的赔偿范围已包含了交通费,一审判决系重复计算。经查,王洪财与凯余公司的赔偿协议并未明确赔偿费用中包含了交通费,且王洪财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余庆供电局主张权利,亦不存在重复计算交通费的问题,故对余庆供电局关于王洪财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凯余公司已就交通费进行了赔偿,且王洪财向其主张侵权之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予以驳回。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王洪财因触电受伤,经鉴定为右前臂损伤达六级、左前臂损伤达八级、后颈部损伤达九级、头顶部损伤达十级、右侧耳损伤达十级,故其精神上必然遭受一定程度的伤害,一审判决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并无不当,故对余庆供电局关于王洪财受伤系其自身过错导致,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予以驳回。即王洪财因触电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为116698.35元,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余庆供电局应赔偿王洪财因触电所受损失81688.85元(116698.35元×70%)。判决:一、维持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维持“二、驳回王洪财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余庆供电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洪财因触电所受损失81688.8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元,其中王洪财预交1085元,余庆供电局预交624元,以上共计2957元,由余庆供电局承担2257元,由王洪财承担700元。余庆供电局申请再审称,1、余庆供电局对王洪财的人身损害,不存在任何过错。首先,其将案涉低压线路下户线改造项目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贵州泰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铭公司),该发包行为无任何不当。其次,10千伏关城线为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余庆供电局要求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自行负责停送电及严格施工,严禁在“关城线”4#杆施工进行操作。事发当天,承包人只对低压线路侧进行停电,未对10千伏关城线停电,完全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之要求,无任何不妥。故余庆供电局不应承担任何过错。2、王洪财人身损害系由自身重大过错所致,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首先,王洪财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王洪财作为持有从事高压运行维修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4号杆下作业具有重大危险,本应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及防范义务,但其在操作剪断低压照明线路时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低压线路的电线反弹至高压线路时碰电,此后徒手抓带电低压线路,导致触电致伤,其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其次,泰铭公司已将劳务部分承包给王大富,属于施工承揽关系,施工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主要责任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3、二审对损失的认定按照一审认定的数额计算无事实法律依据。首先,交通费无相关票据,且凯余公司亦予赔偿,不应重复计算,二审酌定1000元,无任何依据。其次,无过错责任案件不适用精神抚慰金,原审酌定10000元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洪财承担。王洪财辩称,供电所违章操作,我们拿了工作号,他们领导联系后,给我工作票,所长不填写工作票。不给我票,是供电所违章操作,我不同意供电局的说法。我是电工,必须停电之后才能操作,我检查好拉线之后才上岗,他们不填工作票没有停电计划。我现在严重伤残,都是在别人帮助下生活。一、二审法院判决的20%的责任我不应当承担。本院再审中,余庆供电局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余庆供电局与泰铭公司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余庆自筹检修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余庆供电局作为发包方将自筹检修工程发包给泰铭公司,泰铭公司是凯余公司的挂靠公司,王大富是独立承包负责组织施工,王大富和王洪财之间是雇佣关系。王洪财质证认为,合同是怎么签的我不知道,我是凯余公司的员工,与凯余公司是劳动关系,是王大富替凯余公司找的人,合同与我受伤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合同符合证据三性,应予采信,可以证明如下事实:2011年9月1日,余庆供电局与泰铭公司签订《余庆自筹检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余庆供电局将2011年余庆供电局自筹检修工程发包给泰铭公司,合同总价为309353元。2、泰铭公司与凯余公司签订的《委托合作协议》,拟证明,余庆供电局将被申请人做的工程承包给泰铭公司,泰铭公司与凯余公司合作,委托凯余公司管理。王洪财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证据三性,应予采信,可以证明以下事实:2011年4月25日,泰铭公司与凯余公司签订委托合作协议,约定根据泰铭公司委托,凯余公司同意与泰铭公司一道在贵州省余庆县合作承担泰铭公司资质许可范围承接的工作。合作的主要工作内容:(1)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设计;(2)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3)电力工程的承装(修、试)。凯余公司根据泰铭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签订的合同内容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关工作。收费标准及付款办法,含用印项目、施工承包、设计及调试承包。3、《电力安全工程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标26859-2011),第七条第五点载明,高压线和低压线属于同杆架设,10kV以下高压线和低压线之间的安全距离是1米;第八条第四项第一点(8-4-1)载明,同杆塔架设的10kV及以下线路带电时,当满足表4规定的安全距离且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只能进行下层线路的登杆塔检修工作。拟证明上变压器登杆施工没有停高压线的电是符合规定的。且本案所涉高压线和低压线之间的距离肯定不止1米。王洪财质证认为,停电属于供电所的安排,我们拿了工作票去要求停电,但是他们不停电喊我上去操作,造成了我的伤害。不停高压电是可以的,但是要分层次。变压器下来的高压不符合规定,符合规定就不会造成伤害。这些地方必须要停高压才能操作。本案高低压之间的距离没有1米,只有几十公分,也就30公分左右。高压线也不是绝缘线,是我出事之后才改成绝缘线的。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王洪财施工的低压线路与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王洪财在低压线路施工时,可以不对高压线路进行停电。4、余庆供电局申请证人谢某、张某出庭作证。拟证明,事发当天,王洪财没有和供电所办理工作票,王洪财称其找到卢国其要工作票,但是卢国其没有资格拿工作票给他,王洪财没有相关手续进行施工,所以导致其受伤。证人谢某陈述,我是余庆县松烟供电所管理关兴片区的管理员。王洪财施工必须办理工作票,但不由王洪财办理工作票,只有王大富办的工作票我才认可,当天王大富没有过来交代工作内容。出事地点现场的高低压之间的距离有1.3米。上桩头距离电杆20-30公分,高压线跌落保险上端是绝缘线。检修不需要对高压断电,只需要断开跌落保险。我不知道低压线的电是谁停的,是谁断开的跌落保险。王洪财剪的低压线在哪个位置我不清楚。事发之前我不在现场。王洪财质证意见为,谢某说的是假话,工程票是我亲自给谢某的,他站在杆下看我上杆,谢某不给我的工作票签字,我跑到供电所找卢国其,后来是卢国其打电话给张所长才给我的工作票。证人张某陈述,我是余庆电力局松烟供电所的所长,王洪财的受伤情况我不了解,我没看到现场。所有的工程必须先办票再施工。当天没有人来办理工作票,工作票必须是王大富来办理。我不认识王洪财,我们只认识施工队负责人。延墙线的改造如果不牵涉高压线是可以不停高压的,牵涉高压才能办手续。他施工的这次我不知道,没有和我对接,没有办手续,不知道他做哪样。停电是管理片区的人员停,至于那天是谁停的电我不清楚,只有办理了手续我才知道。施工必须有工作票才办理停电。王洪财质证意见为,证人说不认识我是假话,我找到卢国其拿工作票,他不给我,卢国其打张某,张某又打电话给我之后,卢国其才给我的工作票。工作票是电力局出的,我们施工方只能是去一个人和他们一起填表。拿了工作票我直接到关心找谢某,谢某不填,他直接断开三个保险的壶之后叫我去操作。卢国其是松烟供电所的,他不填工作票。本院认为,证人谢某、张某与余庆供电局有利害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再审对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余庆供电局是否应对王洪财触电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如何?2、王洪财的损失是否应包含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失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高压电致损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余庆供电局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洪财触电造成损害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不能免除余庆供电局作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王洪财作为持有从事高压运行维修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证的专业人员,在未对高压线路进行停电的情形下,对同杆架设的低压线路进行施工,对其危险性应有一定预见能力,王洪财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和防范义务,导致触电受伤,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余庆供电局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由余庆供电局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为宜。二审判决认定余庆供电局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余庆供电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余庆供电局再审称其将案涉低压线路下户改造项目发包给泰铭公司,泰铭公司将劳务部分承包给王大富,施工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责任,其主要责任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因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中余庆供电局作为高压电力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不同,对该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余庆供电局再审称其对王洪财的人身损害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一是案涉线路是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余庆供电局严禁承包人泰铭公司在该电杆施工,但余庆供电局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王洪财施工系凯余公司组织,与泰铭公司没有直接联系。二是事发当天,承包人只对低压线路侧进行停电,未对10千伏关城线进行停电,符合相关工作规程要求。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洪财施工的线路是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余庆供电局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洪财在案涉低压线路施工时,该低压线路与高压线路安全距离符合相关工作规程要求,可以不对高压线路进行停电。余庆供电局再审称王洪财在低压线路的电线反弹至高压线路上碰电后,其徒手抓带电低压线路,导致触电受伤,余庆供电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再审理由亦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交通费应否计算的问题。王洪财触电受伤后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鉴定,而其居住在余庆县,往返必然产生交通费用,原审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并无不当。余庆供电局再审称凯余公司已赔偿交通费,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因本案系王洪财向余庆供电局主张侵权赔偿,与凯余公司并非同一赔偿主体,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余庆供电局该再审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其次,关于精神抚慰金应否计算的问题。王洪财因触电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其精神上遭受一定程度的伤害,原审根据王洪财的受伤程度及过错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水平,酌情认定10000元,亦无不当。余庆供电局再审称无过错案件不适用精神抚慰金,原审酌定10000元错误,于法不符,不予采信。故王洪财因触电受伤所受损失为116698.35元,余庆供电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由余庆供电局赔偿王洪财损失58349.18元(116698.35元×50%)。综上,余庆供电局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二、维持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王洪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余庆供电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洪财因触电所受损失58349.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元,其中王洪财预交1085元,余庆供电局预交624元,以上共计2957元,由余庆供电局负担1500元,由王洪财负担145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严 白审 判 员  冉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圣瑞书 记 员  谭 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