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瑾婕与王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瑾婕,王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异20号案外人刘通。申请执行人李瑾婕。被执行人王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瑾婕与被执行人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通于2017年2月22日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现案外人刘通申请撤回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刘通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