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锦伟、王念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锦伟,王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锦伟,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念君,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赵锦伟诉王念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6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锦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念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