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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华立军,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郑锦川,广东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1与被上诉人李某2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2016)粤193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193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寇 倩审判员 黄宇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彭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