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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国基与李宏伟、西峡县亿丰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国基,西峡县亿丰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代国基,男。被执行人:西峡县亿丰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李宏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国基与被执行人李宏伟、西峡县亿丰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国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宏伟、西峡县亿丰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代国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执1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王 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