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1民初9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腊梅与被告钱凤赡养纠纷一案的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腊梅,钱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200号原告吴腊梅,女,1963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枞阳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法定代理人钱某,女,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耀雷,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凤,女,1984年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枞阳县,暂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吴腊梅诉被告钱凤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钱凤户籍地为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五一村元庄组12号。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钱凤住所地在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五一村元庄组12号,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由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汪会中审 判 员  赵璐瑜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骆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