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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844刘权珍与卞志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权珍,卞志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844号原告:刘权珍,女,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志华,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阳光新城5幢511、513室。负责人:不详。原告刘权珍诉被告卞志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立案。原告刘权珍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刘权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海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