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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某、董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6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董某,男,1960年8月15出生,汉族,唐山市第五瓷厂工人,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春辉代理审判员  杨 国代理审判员  董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