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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行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丁正远与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道路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远,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道路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207号原告丁正远,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被告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道路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向义省,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正远诉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道路运输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正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家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