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陈书字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2420号 原 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王国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珍,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梨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 陈书字,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颜红梅,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陈书投,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许婉若,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陈书候,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蔡月红,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诉 讼 请 求 1.陈书字、颜红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6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3月11日暂计1357.16元;2.陈书字、颜红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陈书投、许婉若、陈书侯、蔡月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状所主张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书字、颜红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79600元,及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1357.16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陈书字、颜红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2000元; 三、被告陈书投、许婉若、陈书候、蔡月红对被告陈书字、颜红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书字、颜红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37元,由被告陈书字、颜红梅、陈书投、许婉若、陈书候、蔡月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寿华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