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淄博正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正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C}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内0624民催2号 申请人:淄博正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梧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良军,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淄博正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淄博正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票号00100062/20572847,出票人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淄博正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内蒙古鄂尔多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江山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8283元、出票日期2016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2月28日的一张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正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窗体顶端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200元,由申请人淄博正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宏 代理审判员 包艳玲 人民陪审员 刘凤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好思乐 窗体底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