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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申请刘珊妹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刘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特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银光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殷宇辉被申请人:刘珊妹,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珊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3日内交纳申请费3291元,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杨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