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昆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昆宇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361号原告:石嘴山市昆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杜茂才,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杨杰,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子,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昆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嘴山市昆宇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昆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鲍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