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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邹秋水与邹宝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秋水,邹宝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251号原告邹秋水。被告邹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秋水诉被告邹宝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秋水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秋水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宝林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秋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即1080元,由原告邹秋水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熊奇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