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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睿宇、任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睿宇,任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346号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541378-1。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南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睿宇,男,生于1984年6月29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任路,女,生于1985年1月3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绵阳富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睿宇、任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