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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柳永辉与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永辉,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4419号原告柳永辉,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被告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学才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宁。原告柳永辉与被告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柳永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柳永辉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审 判 员  潘景信人民陪审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