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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建会、张某、杨完荣、靳富全诉李抒晨、张俊红、张志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会,张某,杨完荣,靳富全,李抒晨,张俊红,张志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483号原告张建会,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人,住本村。原告张某,女,2012年10月12日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杨完荣,女,1960年3月6日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原告靳富全,男,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桃、郭文娟,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抒晨,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附城镇人,住本村。被告张俊红,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人,住本村。被告张志方,男,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晋城市中原街299号。负责人XX,任总经理。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经济开发区文昌东街1629号。负责人耿昌昌,任经理。原告张建会、张某、杨完荣、靳富全诉被告李抒晨、张俊红、张志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会、张某、杨完荣、靳富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会、张某、杨完荣、靳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决定免交案件受理费10716元。审 判 长  王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保宪人民陪审员  崔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