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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正月与XX、高明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月,XX,高明丰,高正月,XX,高明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428号原告:高正月,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高明丰,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正松,烟台高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月诉被告XX、高明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高明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正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正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