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正月与XX、高明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月,XX,高明丰,高正月,XX,高明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428号原告:高正月,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高明丰,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正松,烟台高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月诉被告XX、高明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高明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正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正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