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高仲晗、海金龙与马俊祥、张荣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仲晗,海金龙,马俊祥,张荣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106号原告:高仲晗,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海金龙,男,回族,1963年9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博湖县。被告:马俊祥,男,回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告:张荣荣,女,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仲晗、海金龙与被告马俊祥、张荣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仲晗、海金龙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仲晗、海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仲晗、海金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1元,由原告高仲晗、海金龙负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