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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跃、韩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跃,韩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跃,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春,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晶晶,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从清(系韩晶晶之叔),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微山县。上诉人广跃因与被上诉人韩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跃于2017年4月26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广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贵梅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