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敬玉与杨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玉,杨振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3786号原告:陈敬玉,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忠,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原告陈敬玉与被告杨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陈敬玉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玉撤诉。本案受理费9,188.55元,减半收取4,594.27元,由原告陈敬玉负担。审判员 姚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振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