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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春田与张颢腾、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田,张颢腾,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35号原告:吴春田,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张颢腾,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被告:陈阳,男,1985年11月8日,汉族,雷州市民警。住雷州市。原告吴春田与被告张颢腾、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吴春田以与被告陈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颢腾、陈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田撤回对被告张颢腾、陈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宗芳审 判 员  黄 森人民陪审员  邓江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蔡慧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