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蔡睿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睿,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39号原告:蔡睿,男,汉族,海南航空食品集团职员,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久能(系原告之父),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34803-1,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吴双印,总经理。原告蔡睿诉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蔡睿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睿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睿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蔡睿负担。审 判 长 许洪霞审 判 员 张厚勇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