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明辉申请郑足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辉,郑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罗明辉,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西街327号,证件号码430626196702120028。被执行人郑足兴,地址平江县城关镇东街266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湘0626民初244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郑足兴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足兴所有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宁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