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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军民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697号原告孙军民,男,1968年8月16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民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孙军民以起诉不符合规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军民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军民负担。审 判 长  夏文浩审 判 员  窦 开代理审判员  吴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朱莉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