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宫霞与肥城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霞,肥城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326号原告:宫霞,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栋,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永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单位负责人:时利民,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霞与被告肥城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宫霞负担。审 判 长 牛 春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