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周丹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周丹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616号原告王素英,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周丹丹,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素英诉被告周丹丹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王素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