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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周丹丹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周丹丹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616号原告王素英,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周丹丹,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王素英诉被告周丹丹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王素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