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皖0122执字0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英虎与王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英虎,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皖0122执字00288-3号申请执行人:程英虎,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山,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现住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第00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结。现申请执行人程英虎申请解除对张文群账户的查封(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文群账户的查封(冻结)。解除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程英虎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振东审判员 杜二平审判员 尹中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3)肥东执字第0028-3号:我院对申请执行人程英虎与被执行人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文群账户的查封(冻结)。解除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程英虎房产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8-3号:我院对申请执行人程英虎与被执行人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文群账户的查封(冻结)。解除本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程英虎房产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注:此联交协助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3)肥东执字第0028-3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3)肥东执字第002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