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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民生、李春生与穆启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李民生,穆启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409号原告:李春生,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民生,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启园,男,40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春生、李民生与被告穆启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春生、李民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李民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生、李民生撤诉。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源:百度“”